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精选合集]3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05 23:46:59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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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精选合集]3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精选合集]1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七、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八、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

  十一、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十二、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措施,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每年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

  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能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卫生许可证应悬挂站内显眼处。

  2、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挡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包括水处理系统、管材、管件、水处理药物的卫生许可批件、水处理生产流程、管网分布和管理人员健康等资料。

  3、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卫生许可工作、做好卫生档案、设备运行、滤料滤材的更换、管网消毒与维护、消毒药械的更换和设备维护、从业人员的培训、体检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4、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专职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包括取得相关资格证的水质检验人员,定期做好水质检验并做好记录。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饮用水及其处理的卫生法规及标准。

  5、从业人员(维护、维修、检验、管理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和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管道分质供水管理工作。

  6、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的要求。水质检验必须做好相应的原始记录。每天做1—2次常规检测,项目包括:色、浑浊度、pH、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游离余氯(臭氧)、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周增加检验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设有中心实验室的,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耗氧量可在中心实验室进行检验,其余项目在线检验。

  7、水质(成品水、管网终端水)必须达到与所选用水处理设备相应的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选址地下负一层以下的,须有强制机械通风装置。

  8、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输送管道的清洁,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清洗和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采用的消毒剂和设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9、生产间、生产设备和输送管道必须定期清洗和消毒,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必须要

  将残留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彻底冲洗干净。

  10、定期维修和保养水站生产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和通风排气系统等,必须保持良好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

  11、水站内及其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12、水站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源水、成品水和制水设备,使用杀虫剂后应将设备彻底冲洗干净。

  13、所使用的涉水产品必须领有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公共浴室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布局合理的通风、排风设施,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设有专用拖鞋洗消间和专用杯具洗消间,洗消设施有明显标志,杯具、毛巾、衣物、拖鞋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设有一次性纸内裤供应。

  7、卫生间内保持清洁卫生,设坐厕者使用一次性垫纸。

  8、布草间内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分类存放。脏布草有回收室或柜,不得随意堆放,严禁与干净布草和其它物品混放。

  9、更衣室、浴室、按摩室使用毛巾放入带门布草柜,布草类不得露空存放。

  10、浴池水水质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有检测记录。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1、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2、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单独存放,并能正常使用。

  7、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毛巾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8、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9、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0、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1、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

  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设空调装置的场所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6、公共用具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有明显标志。杯具、眼镜等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卡拉OK场所使用话筒消毒罩。

  7、公共卫生间设坐厕者使用一次性垫纸。

  8、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影剧院、音乐厅、卡拉ok歌舞厅设吸烟室,并配备排风装置和空气清新装置。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1,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2、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空调场所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6、场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7、所有场所保持场内环境清洁。

  8、卫生间内保持清洁卫生,有有效的排气装置。坐厕使用一次性垫纸。

  9、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的柜台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的要求,并分类放置。

  体育场馆卫生管理制度

  1、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7、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精选合集]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整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1g/m2。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 20~30m3。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 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当保持清洁,每周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空气过滤网、过滤器盒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经常擦洗,保持清洁,保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精选合集]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 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

  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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