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2-21 22:33:11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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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1

  四川省印发《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川建价师协〔2007〕05号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造价协会: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

  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注册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三)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注册及办理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部署造价员验证工作;

(六)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七)负责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日常管理;

(八)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和报考造价工程师时的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报考、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网上管理系统”)。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造价员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含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

(二)安装工程专业(含给排水、燃气、通风空调、工业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炉窑砌筑等)。

  其他专业由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两个科目。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专业应用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专业应用知识分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考试可任选一门。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十一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报考无“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二)报考有“审核”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经济职称;

  3、具有工程造价专业或工程及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

  第十二条 报考造价员报名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下载《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报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送省造价协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考无“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考有“审核”权的:

  1、《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造价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专业应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相应专业名称。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取得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3个月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企业);

(三)无本细则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造价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

(二)造价员考试合格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执业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五)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未达到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第二十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注册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月内到省造价师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省内变更:

(一)本市(州)内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本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持资格证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二)跨市(州)变更:造价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将书面材料报迁出和调入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注册手续,换取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办理省内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市、州内变更或跨市、州变更)一式2份;

(二)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转出变更:

  造价员因工作调动出省(或行业)变动注册单位,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经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复核,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更者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凡在省外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的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分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凡在省外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企业入川的造价员,入川企业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备案后,由入川企业分支机构将造价员名册报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方可执业。

(二)凡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执业的造价员,应持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证明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六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变更申请表》(跨省、行业)一式3份;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准文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省造价协会在“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和换取执业专用章。原执业专用章收回。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按第十四条规定,增项专业考试合格者,应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增项专业注册手续,领取执业专用章,并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由其它单位(企业)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书面资料,除按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第三十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网上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更新。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原所持省外(或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专业不符者,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应用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进行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鉴定”工作。除施工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注册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执业资格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六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七章 造价员自律

  第五十二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三条 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或转借专用章;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泄露执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超越资格等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本人执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

  第五十八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2

  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水定额〔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的规定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桂水基〔2012〕13号)的要求,为加强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我区实际,我站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我区水利工程造价编制和管理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桂水基〔2012〕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是指取得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造价工作是指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预(结)算、招标标底(或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造价文件审(核)查、造价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造价员管理。

  第四条 广西水利工程全面实行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在广西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计量、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经济纠纷的调解等)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第五条 造价员可在以下范围内从事造价活动:

(一)编制或协助造价工程师审核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标底(或招标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造价文件;

(二)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中进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合同结算价款的确定、工程计价纠纷的协调工作及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第六条 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并同时接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和自治区水利厅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或经济类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或经济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

  1、中专毕业,从事工程或经济类工作3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工程或经济类工作2年以上;

  3、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或经济类工作1年以上。

  4、高中(含高职)毕业,从事工程或经济类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广西水利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第八条 申请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造价员资格申请表》(一式1份,见附件,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照片2张);

  2.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各1份,原件交验);

  3.广西水利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原件交验)。

  第九条

  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并通过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的人员,由管理机构颁发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和造价员专用章。

  第十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造价员专用章由管理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和造价员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持证人需在管理机构认可的媒介公告,并携《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公告,到管理机构办理证(章)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须经管理机构验证合格方能延期。验证的内容为造价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造价员验证受理时间。造价员需携下列书面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造价员资格证书延续验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三)造价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

(四)水利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结算审核等),每年不少于2个。成果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造价员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证合格的,由管理机构加盖造价员验证合格章,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再延期三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并注销《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水利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的,或冒用他人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水利工程造价工作岗位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四)以不当手段取得《广西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水利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转借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的;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负责编、审的有关造价文件误差大,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误差在±5%及以上累计达三次的。

  第十六条 验证不合格或逾期未验证,或年龄超过70周岁,或已取得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者,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被注销持证资格后,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重新申请,重新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方能再次取得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造价员因工作单位变动并继续从事水利工程造价活动的,须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变更手续分批办理,原则上逢双月第3、4周的星期五接收申报。造价员的工作单位原则上一年内(12个自然月)只能办理变更一次。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申请调出广西的,经调出企业和接收企业同意变更后,报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入广西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区外造价员,需持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管理机构办理核验登记手续。否则,其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的工作单位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单位的解聘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

(三)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交验);

(四)新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调出广西区外的变更,不需提供

(三)、(四)材料。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企业的造价员除提交以上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所在单位关、停、并、转的,由持证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同时提交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扉页上加盖造价员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应配合管理机构的工作,及时完成管理机构交办的任务。

  及时掌握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动态,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等计价依据收集并提供基础参考资料。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自律管理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

(三)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要主动回避;

(六)不出借、转让、出卖、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由造价员管理机构注销其造价员资格,收缴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期满后,需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按第八条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3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浙造人管(2007)1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造价管理协会: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浙江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价管理协会,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省建设厅赵如龙副厅长

  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浙江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日常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在每年的上半年举行。

  第六条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

  第七条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本考试日期为准)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工程造价专业、工程(建筑)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上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向省级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第九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条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考生到《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后,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报名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机构报名确认。

  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一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的从业行为检查。

  第十二条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

(一)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二)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

(三)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三)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四)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管辖地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省级管理机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省级管理机构可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资格变更

  第二十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一条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级管理机构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级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两份,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辖市变更);

(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第二十三条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

  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第二十五条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

(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6日~30日将所属辖区省内跨市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第三十一条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五)参与市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杭省(部)属企业造价员的继续教育,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

  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六章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证书及专用章的制作,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和专用章的发放。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

  第1、2位为汉字“浙”(或行业简称);第3~4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5~6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5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6位按省辖市汽车牌号上的大写英文字母A、B、C、D……编排;第7~11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安装;市政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第三十六条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上48mm、宽17mm矩形,共分成四行,第一行为造价员专用章名称,第二行为姓名,第三行自左至右分别为证号和专业,第四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

  专用章的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的字体为宋体小四,其余为宋体小五。

  第三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每月26日~30日集中到省造价管理总站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补办的资格证书延用原资格证书编号,证章上添加补办字样。

  第三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第四十条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二)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三条限期整改名单将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近三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四)近三年内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两起及以上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七)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实施细则由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我省已有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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