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3篇(绿化养护工程验收表)

时间:2022-12-21 23:25:5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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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3篇(绿化养护工程验收表)

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五条

  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

  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

  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

  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

  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交工工程一览表;

(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

(三)隐蔽工程记录;

(四)施工自检记录;

(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

(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八)材料代用资料;

(九)工程竣工图;

(十)未完工程说明。

  第十条

  在交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或整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责任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成。设备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门责成采购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交工验收阶段,对不影响主体生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甩项验收,但必须规定所甩项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结算资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送交规划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中的技术竣工、无负荷联动试车、3 负荷联动试车:

(一)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建筑工程:根据施工合同,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交工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则可签建筑工程竣工证书。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设备、设计试车规程进行单体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

(二)无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后,需对项目所有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签订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受项目建设性质的限制,无法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工程,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气)等联动试车合格后可签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

  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主管单位组织。

(三)负荷联动试车

  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的工艺设备投料,联动工艺设备按设计要求正常完成生产工艺流程,即表示该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车组人员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即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试生产。

  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施工主管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

  工业厂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须提供单独的验收证明书。其他未尽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办理时另行规定。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条件

  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的期限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 5 成。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

(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

(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

(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

(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 6 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

(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

(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

(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

(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

  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

  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估条件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第二十五条 后评估的组织

  由规划部组织进行后评估。公司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能源中心、技术中心、市场部、销售部、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后评估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后评估时另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

  后评估的时间

  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第二十七条

  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编制后评估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后评估技术资料;

(三)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第二十八条

  后评估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

(二)编写综合性资料;

(三)处理后评估过程的有关事务;

(四)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第二十九条

  项目后评估模板及责任单位

(一)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审批的主要内容(规划部)

  1、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流程简述;

  2、投资项目审批主要内容简述,包括:

(1)项目总投资(含:工程静态总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3)项目建设周期(4)项目投资效益

(5)项目产品市场的主要结论

(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总体描述:技改部)

  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筹措情况(财务部、规划部)

  2、项目实施进度及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技改部)

  3、项目实际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建设所需材料的招投标情况(企业管理部、采购部)

  4、项目工程监理情况(技改部)

  5、项目单体工程交工验收及热负荷试车情况(技改部)

  6、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情况及效果(技改部)

(三)项目投产达产情况(总体描述:使用单位)

  1、项目主体设备运行状况(机动部)

  2、产量完成情况(生产使用单位)

  3、产品品种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

  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

  5、节能环保执行情况(能源中心,安全环保部)

  6、产品市场销售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销售部)

(四)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总体描述:规划部)

  1、项目验收单位及验收日期(规划部)

  2、项目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规划部)

  3、项目验收报告提出的主要完善建议(规划部)

(五)项目财务运行情况(总体描述:财务部)

  1、生产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财务部)

  2、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部为主,使用单位为辅)

  3、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的影响情况(财务部)

(六)对项目的总体评估(总体描述:规划部)

  1、对项目审批流程的评估(规划部)

  2、对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周期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3、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4、对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的评估(企业管理部)

  5、对项目工程监理情况的评估(技改部)

  6、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评估(规划部)

  7、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的评估(生产管理中心)

  8、对项目节能环保效果的评估(能源中心)

  9、对项目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的评估(保卫部、安环部、社会事业部)

  10、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

  11、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评估(市场部)

  12、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

(七)后评估结论(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八)建议(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十条

  设立后评估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后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后评估工作小组掌握控制。在后评估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五章

  奖励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未按照交工、竣工验收领导小组或验收组织部门、后评估工作小组的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准备及办理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的,考核相关责任人1000元/项。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依据齐全、内容完整的情况下,各专项竣工验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被处以罚款的,所罚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列入该单位主管领导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按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的,由组织单位提出奖励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后,对参与工作的各部门实行奖励,在项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为项目管理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大修工程以及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总承包的项目竣工验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部负责解释。

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交接及缺陷责任期

  养护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交接及缺陷责任期管养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确保园林绿化工程及时竣工验收、交接,规范工程养护行为,提升管养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并列入市本级城建计划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市政配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建中心)、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绿化处)、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濠河处)负责建设并由绿化处、濠河处接管的新、改、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监督。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符合《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经市城乡建设局园林规划建设处审查并同意验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邀请财政局、质检、城建档案馆、接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一同参加组成验收小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及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邀请审计局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第七条验收小组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景观效果等各环节做出总体评价,符合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规范要求的,验收人员签字通过验收。如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参与验收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时进行验收。

  第四章 工程交接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进行交接。

  第十条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前15日向接管单位提交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竣工图需提供电子版),接管单位可在此期间对工程情况进行复核。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

  应当配合接管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城乡建设局园林规划建设处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章 缺陷责任期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日起正式进入缺陷责任养护期。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截至工程养护满一年并移交养护单位之日。

  第十五条濠河处、绿化处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缺陷责任养护期的监管分别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城建中心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缺陷责任养护期的监管交由绿化处负责,绿化处须将养护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城建中心。

  第六章 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十六条 考核范围包含园林建筑、园林小品、设施维护、园林植物、卫生保洁、绿地保护等。

  第十七条考核采用每月定期考核(明查,每月一次)与巡查考核(暗查,每月一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70%,巡查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30%。

  第十八条考核由接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南通市园林工程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评分表》。

  第七章 考核惩处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保留合同价款的10%作为缺陷责任期养护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月度考核评分以90分为基准分,低于基准分的,每少1分扣缺陷责任期养护费的%。

  第二十二条城建中心承建并交绿化处负责缺陷责任期养护监管的园林绿化工程,由绿化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支付额并开具支付凭证,城建中心据此凭证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根据养护考核得分情况,将缺陷责任期内月考核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今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缺陷责任期养护考核评分表

  说明:如考核项目未包含上表所有项目,则按照实际考核项目评分,并将得分依百

  分制进行换算。

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办法3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验收的分类。本办法所指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该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

  1.各种批准或核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文件等;

  2.工程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4.施工合同文件;

  5.行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6.主要设备技术说明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及中外合资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外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第四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7.其他按规定要求内容。

  第五条 工程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报告、鉴定书等应根据验收的具体内容采用相应的标准化格式。一般应以相应的验收规程载明的格式为准,无此类标准格式的,可由监理单位明确。

  第六条 如果国家对项目的验收有特殊的规定,则从其规定。第七条 对具体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决定需要验收的类型和阶段。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验收程序。

  第二章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第八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定,并形成文字资料。

  有关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提交处理意见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第十条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如果同意,则由监理单位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 分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分部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要求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

  第四章 单位、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单位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加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也可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单位工程验收会)。

  第二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委托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移交证书中应载明本单位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即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第二十二条 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的验收可参考单位工程的验收办法。

  第五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当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项目除外),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作为本部门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为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按规定将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章 阶段验收

  第三十条 阶段验收一般是指工程建设进行到可以实现部分功能而对实现该部分功能的工程进行的验收。

  第三十一条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公司等机构)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阶段验收机构应该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项目公司主管领导应参加阶段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阶段验收,监理单位应派总监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本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二条 阶段验收由项目公司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第三十三条 阶段验收的程序如下:

  1.项目公司组织进行阶段验收自查; 2.项目公司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验收申请报告;

  4.召开阶段验收会议(大型工程此前可进行技术预验收,其内容与程序参加国家有关规程);

  5.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四条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五条 阶段验收会上,项目公司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作工程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作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运行管理单位(部门)作运行管理工作报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三十六条 阶段验收其他事项由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要求。

  第七章 专项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一般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水库淹没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安全生产专项验收、档案资料专项验收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章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第四十条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在移交生产前准备工作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向分公司提出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及时筹办工程移交生产验收。

  移交生产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管理主管领导应参加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应具备如下条件: 1.设备状态良好,安全运行无重大考核事故;

  2.对工程整套启动试验收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已全部消除; 3.运行维护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4.各种运行维护管理记录簿齐全;

  5.运行规程、设备使用手册和技术说明及相关制度齐全; 6.安全、消防设施良好,且措施到位; 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齐全。第四十二条 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各参建单位在机组启动验收时提交的工作报告; 2.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清单; 3.机组实际输出功率曲线及其他性能指标参数。第四十三条 验收检查项目:

  1.清查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及图纸、资料和文件; 2.检查设备质量情况和设备缺损情况及遗留问题; 3.检查发电机组实际功率特性和其他性能指标: 4.检查生产准备情况。第四十四条 验收主要工作: 1.按四十三条所列条目进行检查; 2.对遗留问题提出意见;

  3.在工程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投产后的两年内(或按相关规程要求)完成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大型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技术预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以及相关要求详见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内容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规定);

  2.项目公司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核准部门或股东)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十九条 竣工验收的机构为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电网公司、运行管理单位(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分公司不主持竣工验收的项目可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第五十条 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管理主管领导、生产运行主管领导应参加竣工验收,其他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参加竣工验收。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应商应派项目经理或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会议程应按以下进行: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相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在执行中与国家现行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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