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3篇 校级优秀毕业生怎么评选

时间:2022-12-21 23:46:03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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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3篇 校级优秀毕业生怎么评选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1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学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五)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第五条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两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等称号一次。

(四)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五)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读研期间,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以扬州大学研究生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在基础理论、应用研究中对原有理论、技术有新的突破,研究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有成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果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评议或经过有关权威部门技术鉴定)。

  第七条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由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二)在申、还助学贷款和就业过程中不守信用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九条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处审核。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处备案。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发文表彰。本科生颁发“优秀本科毕业生”荣誉证书,研究生颁发“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6年5月18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比例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分为校级和市级,其中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0%,市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生活健康向上;

  校级优秀毕业生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符合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七天,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第八条 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已经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

(三)在就业过程中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

(四)其他应当撤销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情形。第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经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街道社区、县级法院或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基层就业还包括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3

  宿迁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 订)

  为了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实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经研究,决定在每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参评对象与名额

  参评对象为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名额应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5%以内。

  二、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和创新精神;

(二)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评名列班级前25%以内;

(四)获得三次以上院级(专科生两次)或一次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奖学金等综合表彰;另外,院两次或院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一次单项表彰或获奖可折抵一次院综合表彰,但只能折抵一次;

(五)本科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以上考试(特殊专业除外);

(六)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标;

(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

  三、评选程序与办法

(一)各系部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评选工作的宣传和动员,要求毕业生对照条件向班主任(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在指导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各系部确定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组织填写《宿迁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三)各系部将优秀毕业生初评名单和《宿迁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学生处审批。

  四、奖励办法

  学院为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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