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3篇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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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3篇 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1

  关于印发《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企业创优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近几年“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们对《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doc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贯彻“企业自愿申报,行业择优评选”的原则。优质工程获奖的名称定为“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由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四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是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

  第五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数量适度。第六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在苏州市建设局指导下,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组织机构。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组两部分组成,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苏州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并主持评审委员会会议;设副主任一至二名,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市工程质监机构负责人、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专家考核组由各地建筑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同市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各地项目的申报、考评的组织、申报资料的复审等工作情况汇报;听取专家组的核查情况汇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项目排序;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确定拟获奖项目的公示名单。

  第九条 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

  第十条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在评选“姑苏杯”优质工程奖中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制订《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对申报资料复审;组织专家考核组对施工技术资料和申报工程核查;对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第三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十一条 评选“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建成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分别在5000㎡及其以上。

  2.住宅工程: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在㎡及其以上;别墅应在同一区域内且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或达到10幢以上。3.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其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或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绿化工程工作量在500万元及其以上。

  4.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无具体规模标准划分的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5.新建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独安装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6.新建项目的装饰工程单项工作量在400万元及其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7.新建项目的智能化工程的工作量在300万元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8.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和规范。

  3.申报工程的竣工年限,应为该评审的上一12月31日前竣工、且为验收合格的工程。

  4.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和节能规范要求。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

  5.申报工程必须获得“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第十一条第3、4款除外)。

  6.申报工程为住宅小区的,其公共配套设施应完善,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含已销售数)。

  7.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8.已申报但未评上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三条 申报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他参建单位申报的,应将有关材料送至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 其他参建单位申报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是中标项目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或者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量; 3.完成的分包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各市、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初审,并经各市、区建设局同意后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推荐。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并经高新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苏州城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申报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必须提供如下材料(装订成册): 1.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

  4.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6.负责项目施工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复印件);

  8.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包括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开展QC小组活动情况)3000字以内的文字资料;

  9.总承包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10张以上(6寸以上,照片清晰); 11.其他能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12.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拟文报苏州市建设局批准后下发。

  2.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市区建筑企业按照评审通知和本办法,做好本地区(或本企业)的组织推荐及汇总工作,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报送参评工程申报资料。

  3.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编制工程核查计划,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实物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4.评审委员会对苏州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的汇总报告和用户意见进行审查,并通过询查、讨论、评议、有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拟获奖工程名单。

  5.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工程名单通过苏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6.最终获奖工程由苏州市建设局根据公示情况核准。

  第十八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按《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由专家核查组对申报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结果。

  2.专家核查组在核查工程质量水平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一票否决:(1)《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中明确的否决项;

(2)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3)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之一者。

  3.听取用户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与相关单位应实行回避制度。4.查阅申报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授予“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撤消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2.由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对推荐项目负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对参评工程审查负责,专家考核组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核查负责,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工程的审定负责。各个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对各自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报、工程现场实物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金礼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等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2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市政公用局、房产局、园林局,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三月十二日

  抄报:省政府,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

  抄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业协会,各省辖市质监站,招标办,有关社会团体。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数量,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竣工工程数量的2%左右;工程评审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获奖总数约50%,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占20%,住宅工程占30%。

  第四条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参与;评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

  第六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协会负责人、及省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报省建设厅批准。

  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审定会议,听取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及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和省建筑业协会选派。办公室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

  第七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物进行核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方面评选报告。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1、任由省建设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2、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提出名单,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后聘任,报省建设厅备案。

  3、评选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1/3左右。

  4、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

  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检查组(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工业交通等),具体负责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核查。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工程,3500M2及其以上;单体高层住宅工程,8000M2及其以上;住宅小区,4000M2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其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4000M2及其以上。

  4、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6、园林工程:综合建筑面积为2000M2及其以上。

  7、市政公用,环保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及其以上。

  9、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且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3、已参加过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4、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6、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8、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主管的工程,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建工等部门组织推荐;省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征得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及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如下材料:

  1、《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证明1份。

  3、竣工验收证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复印件各1份。

  4、项目经理书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6、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8、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10、工程监理工作报告1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个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2、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或多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3、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下发有关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

  2、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评审通知、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向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报送资料。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4、评选委员会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类别和数量,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检查组(每组4-5人),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

  5、专业检查组对工程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6、评选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专业检查组核查的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象,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选报告。

  7、审定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提交的评选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表彰名单。

  8、审定委员会对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八条实行评定工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的工程须在辖区或系统内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评审通过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

  第十九条实行评选和审定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复查、评选和审定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则 5 全省通报批评;评选、审定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则取消其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扬子杯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获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时给予奖励。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选、审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建成使用的工程由省建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评审,其获奖工程视同本奖。

  第二十四条参加“鲁班奖”评审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在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江苏省省级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江苏省建筑工程扬子杯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外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3

  对参加“江苏省扬子杯”的质量验收资料”要求很高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增强质量意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省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数量,工程评审数一般控制在该竣工工程数量的2%左右;工程评审的类别原则上按下述比例安排:公共建筑占获奖总数约50%,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占20%,住宅工程占30%。

  第四条 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参与;评选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实施。第二章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第六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省建设厅和省建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省有关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协会负责人、及省内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有关单位推荐,报省建设厅批准。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办法,召开审定会议,听取评选委员会评选情况报告,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分别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及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省建管局质量安全处和省建筑业协会选派。办公室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第七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参评工程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实物进行核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报送方面评选报告。

  评选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

  1、任由省建设业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2、评选委员会由省建筑业协会提出名单,经与有关方面商定后聘任,报省建设厅备案。

  3、评选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1/3左右。

  4、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检查组(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工业交通等),具体负责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核查。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范围及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单体多层住宅工程,3500M2及其以上;单体高层住宅工程,8000M2及其以上;住宅小区,4000M2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M2及其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4000M2及其以上。

  4、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5、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6、园林工程:综合建筑面积为2000M2及其以上。

  7、市政公用,环保工程: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其以上。

  8、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4000万元及其以上。

  9、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

  10、个别工程规模较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且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国外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2、保密工程和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3、已参加过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3、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4、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6、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7、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8、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到申报时限,大中型项目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第十四条申报办法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主管的工程,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建工等部门组织推荐;省有关部门主管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并征得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有关部门与地方合资建设的工程,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推荐。第十五条申报材料的内容及

  申报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须提供如下材料:

  1、《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证明1份。

  3、竣工验收证明、市级优质工程奖复印件各1份。

  4、项目经理书复印件1份。

  5、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6、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一式两份)。

  8、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10、工程监理工作报告1份。

  11、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个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2、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或多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3、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审程序:

  1、下发有关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

  2、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评审通知、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向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报送资料。

  3、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4、评选委员会根据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类别和数量,成立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检查组(每组4-5人),对申报工程进行核查。

  5、专业检查组对工程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6、评选委员会根据工程的申报资料和专业检查组核查的报告,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象,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名单,并形成书面评选报告。

  7、审定委员会对评选委员会提交的评选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表彰名单。

  8、审定委员会对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9、报省建设厅批准。

  第十七条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第十八条实行评定工作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推荐的工程须在辖区或系统内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评审通过拟表彰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为期20天的公示。第十九条实行评选和审定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复查、评选和审定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则全省通报批评;评选、审定委员会及专业检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则取消其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和省建筑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扬子杯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根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对获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参加工程招标投标时给予奖励。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选、审定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第二十三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包并建成使用的工程由省建管局参照本办法另行组织评审,其获奖工程视同本奖。

  第二十四条参加“鲁班奖”评审的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在获得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择优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江苏省省级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江苏省建筑工程扬子杯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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