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3篇(社区拆除违建总结)

时间:2022-07-30 02:23:52 工作总结

  大家在生活中应该都会要写工作总结吧?一份好的工作总结是对自己工作内容的复盘,有利于在今后工作中查缺补漏。你知道如何写好工作总结吗?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3篇(社区拆除违建总结),以供参考。

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3篇(社区拆除违建总结)

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1

  临安市***街道“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总结

***街道办事处 2014年11月28日

  自2014年年初以来,***街道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无违建”创建行动部署,以“蹄疾步稳”的工作法,循序渐进,坚持务必依法依规、务必为民惠民、务必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切实把“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作为推进和谐***建设的重要抓手,坚持“防、控、拆”相结合,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行动安排,深入推进“无违建”创建工作,强化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采取多项举措,有计划、有方案、保进度地推进无违创建,基本完成了各项创建工作目标。在区三改一拆办的指导下,在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街道村二级干部努力,现已全面完成,通过乡街道初验。

  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效

  认真做好“一户一档”建档及复核工作,严格按“七无一律”无存量违法建筑、无新增违法建筑、无非法“一户多宅”标准开展“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严格落实违法农民建房处置摸底公示、审核公示、结果公示三个环节,确保全面铺开、平等对待、不留隐患。完成全街道16个行政村一户一档建筑档案台账。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排摸本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共计1118处。

  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重点解决存量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面积建筑面积.92㎡,补办手续.98㎡,罚没.81㎡,有偿使用.42㎡,古民居保护㎡,暂缓拆除95㎡。

  以非法“一户多宅”处置为抓手处置农民违法建房204户建

  1 筑面积.48㎡,拆除违建建筑面积.48㎡,无法拆除收回村集体处置4户占地面积410㎡,建筑面积824㎡,共计罚没款80余万元。

  以联动巡查机制为抓手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筑,建立街道、村、综合执法队伍三级联动巡查机制,对新增违法建筑零容忍,发现一起、扑灭一起。

  以拆改结合为抓手做好复耕复绿工作:一是桥岭村矿区改造工程,将改造成20亩水田,62亩梯田,可新增耕地82亩;二是***山脚建立一处停车场3000㎡,拓宽道路,对道路两边进行绿化越5000㎡。截止到现在,拆后里面健米达㎡

二、工作举措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成立***街道街道“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各行政村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班子成员包社区抓”的要求,强宣传、抓进度、保质量,确保创建工作有效推进。

(一)规范管理,完善体系

  全面建立健全街道违法建筑防控治理的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和管理网络,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一是完善制度体系。成立***街道“无违建”乡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街道《农民建房处置实施意见》《违法建筑处置实施办法》、《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网格化建设实施办法》、《争创无违建村通知》、《违建村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同时开展“无违建”创建承诺,明确各村村级土地和建房管理村规民约,确保违法建房处置规范管理。

  2 二是完善规划体系。编制***街道控制性详规,优化集街道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总规图》、《临安市城市南区控制性详规图》、《村庄用地规划图》,依法保障和管理农民建房活动。

三是完善防控体系。成立街道、村两级巡查队伍,坚持“分级管理、分片包干、属地负责、联合防控”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健全违法建设日常巡查防控和投诉快速处置机制。加强城建执法中队巡查力度,完善巡查发现、即时拆除的快速反应机制,组织***中队城管中队要求严格按照网格化分配,对负责区域进行巡逻。各行政村开展“一日两巡查”制度,督促联村干部和村干部,对于农民违法建房谎报、漏报、瞒报和工作不力的,将视情况追究相关联村干部及村干部责任。

四是完善信访处置体系。加大监督力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监督。完善信访处置机制,明确各类信访交办件的责任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分层落实责任,统一答复格式、提高群众满意度,明确专人进行督办,确保各类信访件按期回复,并及时归档备查。截至11月止收到市信访交办关于违法建筑举报65件,已全部办结。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宣传力度,为使“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深入到群众中去,我街道采用了新闻媒体、报纸、宣传手册、横幅、宣传车标语等形式,进行多层面、全方位查违控违禁违政策宣传。加强政策学习,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专门学习违法建房处置方案及实施细则,同时每个行政村必须开好村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违建户会议等三个会议,学习政策细则及处理流程,统一村民认识、解除思想顾虑。加大曝光力度,通过街道短信平台向全街道各村村民发送即时拆违通报,提高影响力;

  3 通过新闻媒体对于重点难点违法建筑进行曝光,提升震慑力,使各村村民排弃侥幸心理,把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多措并举,力促实效。

  摸底全面细致。全街道16个行政村进行违法建房全面排查,违建农户在场、村两委到位、联村干部核对,对违建地点、面积一一进行排摸,确保没有疑义、遗漏。

  处置分类有效。采取拆除、有偿使用、调剂、罚没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分类处置。一方面与土地整治相结合,拆除化龙村共计75户,有效缓解村庄建设用地紧张和改善村级环境。另一方面与公益建设相结合,合理调剂,祥里村调剂二户农户间农房160㎡,解决住房困难户问题。

(四)严格考核,责任到人

  制定无违建村创建考核办法,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使各行政村逐步成为“无违建”村。各行政村严格遵照“无违”创建政策,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确保“无违”创建工作走向长效。

(五)专项整治,确保成效

一是狠抓沿路、涉水的违建拆除。结合“五水共治”、“十里画廊”精品线、“四边三化”等工作,重点对道路、河流两侧的违建进行拆除。集中对杭徽高速沿线、02省道、吴越大街、钱王大街延伸段等精品线道路沿线进行了专项整治(共计拆除违建点27处,拆除面积平方米)。

二是狠抓重点工程范围内的违建拆除。全年涉及重点项目30余个,街道坚持以拆违促进征地拆迁,为重点项目、重点工 4 程推进保驾护航,涉及重点项目的有16处,拆除面积.62平方米。

  目前,我街道“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基本完成,为此申报“无违建街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坚持不懈地努力,把全街道的“无违建街道”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彻底消除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根源。

  无违建示范社区工作总结

  创建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8篇)

  无违建工作计划

  无违建社区创建工作汇报(共5篇)

  社区创建无烟社区工作总结

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2

  2015年是“2015年是“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攻坚年、收官年,也是“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提升年、深化年和关键年。为进一步打好这场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要战役,我们倡议:全市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从我做起,积极投身“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共建幸褔美丽杭州!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提升生活品质、彰显公平正义和法治杭州建设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以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建设美丽杭州、法治杭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融入“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中去。

二、率先垂范,从我做起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讲法、守法、护法,带头识大体顾大局,带头承诺无违建,做到“有违建主动拆违建、无违建自觉不违建”;积极动员单位职工、亲朋好友、左邻右舍支持、配合“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用自己积极而正确的行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并提高党和政府公信力。

三、建言献策,共同推进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聚集大家的力量和集体的智慧共同推动。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的长期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主动担当,以主人翁的意识和姿态积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为我市的“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把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化为广大市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目标追求。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攻坚年、收官年,也是“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提升年、深化年和关键年。为进一步打好这场关乎发展、关乎民生的重要战役,我们倡议:全市机关广大党员干部率先垂范、从我做起,积极投身“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 工 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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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提升生活品质、彰显公平正义和法治杭州建设的宽广眼界和胸怀,以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建设美丽杭州、法治杭州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融入“三改一拆”和 “ 无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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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讲法、守法、护法,带头识大体顾大局,带头承诺无违建,做到“有违建主动拆违建、无违建自觉不违建”;积极动员单位职工、亲朋好友、左邻右舍支持、配合“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用自己积极而正确的行为,发挥 示范 引领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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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清“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的重要性、系统性和复杂性,需要聚集大家的力量和集体的智慧共同推动。在“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的长期实践中,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主动担当,以主人翁的意识和姿态积极建言献策,群策群力共同推进,为我市的“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添砖加瓦,把党和政府的正确决策化为广大市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目标追求。

无违建社区工作总结共3

一、“无违建县”创建活动处置办法:

  以“无违建乡镇(街道)”、“无违建村(社区)”创建为抓手,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全社会控违禁违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全面形成,既有违法建筑得到依法、妥善处置,做到应拆尽拆;新违法建筑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做到即查即拆。全面巩固“三改一拆”行动成果。2014年成功创建“无违建县”,2015年实现“无违建乡镇(街道)”、“无违建村(社区)”全覆盖。(无违建县的要求;70﹪以上的乡镇创建成“无违建乡镇” 80﹪以上的村创建成无违建村,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必须为无违建村)(危害:不公平、浪费土地资源、影响经济发展、影响安全等)

二、“无违建县”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原则:

(一)严格查处违建案件。按照“四重点”、“七先拆”的要求,在创建期内对相关职能部门立案的违法建筑案件予以限期拆除或整改到位。重点处理四类违法建筑:即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的违法建筑、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对七类违法建筑实行先拆:即涉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党员的先拆,存在安全隐患的先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先拆,群众反映强烈的先拆,影响重点工程的先拆,面积特别大的先拆,污染环境、影响视觉的先拆。

(二) 严格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按照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原则,全面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整治,确保整治不留盲点。加强村民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对“一户多宅”清理整治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新违建发生。围绕“新违建零发生”目标,建立违法建筑巡查管控机制,实行网格化巡查管理。建立新违建举报奖励机制,对活动期间群众举报、信访反映、巡查发现的新建违法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四)严格管理农村新建住房审批。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的法定程序和规定执行。加强日常巡查,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等情况发生,做到审批在先、全程管控。

(五)严格开展村容村貌综合整治。结合“四边三化”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拆除影响村(社区)整体环境、有碍观瞻、有碍交通的辅房、店铺、危旧房、简易棚。大力整治非法占地、乱搭乱建、乱设摊点等行为,确保村容村貌更加整洁,社会管理更加有序。对不属于个人的违法建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拆除和整改到位(涉及民生和公益事业的除外)。

  创建工作原则:“依法行政、源头治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拆用结合、为民惠民”

三、违法建筑分类:

  违法建筑统称就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按违法建筑的性质可分为:

1、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2、集体土地上违法建筑

(二)按违法建筑所在的区域可分为

1.城市、镇规划区范围的违法建筑,称城镇违法建筑

2、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称为乡村违法建筑

3、特定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四、应当查处的违法建筑种类: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或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未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4、超过规划许可使用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6、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7、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违法建筑,具体包括:

(1).擅自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外立面,重要街道两侧破墙开门、开窗,外墙增设烟道,外挑阳台、楼梯等;

(3).擅自开挖情形:开挖室外水池、游泳池、鱼池、酒窖等。

8、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

9、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无关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

五、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在建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经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直接拆除抢建部分以制止违法建设。

  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建的违法建筑处置有三种情形:

(一) 应当拆除的情形

①非法占用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③国有土地上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④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⑤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通信、煤气等管线的; ⑥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⑦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⑧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⑨在城镇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在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⑩妨碍相邻建筑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在规划已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时建筑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应当没收的情形

  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因特殊原因或客观事实无法实施拆除的或不宜拆除的,进行没收处理。

  什么情况的无法拆除或不宜拆除的,由哪个部门进行没收?

1、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宜实施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没收。

(三)尚可改正的情形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已经取得用地许可)

  以上二种情况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需要补办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未经批准,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农房,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后,予以补办手续。

七、乡村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应当拆除的情形: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村民未取得《**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且严重影响乡村规划实施的;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明确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等要求建设,且严重影响乡村规划实施的;

3.利用已经建成的农村村民住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4.在已竣工验收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5.占用乡村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学校、医院等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共场所用地以及公益事业用地

  4 的;

6.影响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汛、防台等公共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

7.严重妨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或城乡规划实施的;

8.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9.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可以改正的情形。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村村民未取得《**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或者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并取得审核同意的规划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或规划文件要求的;

2.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但未按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的;

3.建设工程用于公益用途,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三条中列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情形的。

4.已纳入农村住房集中安置管理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的,在未落实安置或过渡措施前,

  5 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八、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村镇建筑工匠,必须取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方可承担规定业务范围的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2.村镇各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 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3.只能承建我县范围内三层以下的农村住房建设,不承建超过允许范围的农村住房建设。

九、法律责任

  村镇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或者未按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6 (二)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三)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县村镇建筑工匠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筑工匠不按建设、国土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高度及施工图施工或承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住房,致使出现违法建筑的,影响较轻的,由乡镇(街道)通知其停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影响严重的,由县建设局注销其村镇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培训合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工匠拒不履行或严重妨碍干扰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其他规定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申请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筑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建筑当事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除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外,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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