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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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3篇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1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法理学期中考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第二章

  法律规则:在具体条件下为法律主体设定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P29 法律原则:对法律之目的、精神、价值等所作的纲领性规定,是指导具体法律规则的规范原理和价值准则(P35 法律概念:将能够产生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事物或现象,以特有的法律术语表达出来。(P27 第三章

  法的渊源(实质和形式):1.法的实质渊源指法律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形式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P40-41)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P52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P54 第四章: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所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P67)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P77)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P78)

  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或客观事实。(P81)法律事件: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是不依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P82)法律行为:指由于主体的某种实际行为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P82)第六章: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后果。(P98-99)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是一种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P107)

  法律制裁:指国家专门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治措施。(P109)第十四章

  法律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施行的过程和活动,分为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和法律监督(P272)执法:广义上指一切国家机关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P273)司法: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P283)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职权和审判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检察制度:是关于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组织、职权和审判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P294)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司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法律规定所进行的旨在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产生明确指向与关联的司法作业,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规则、技术和方法(P321)

  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P330)

  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文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P334)原意解释:指对一个法律条文作解释时,依据法律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包括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分析立法者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以推知法律条文立法者意思的解释方法(P335)

  目的解释:以立法目的作为根据,以解释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P336)

  合宪性解释:以宪法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P336)

  论述题:

  1.法律的特征及其本质:法律具有国家创制性,行为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法律的本质指法律的内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主要有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和民族精神论。

  2.法律规则的结构:法律规则主要有三个内部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性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行为本身的规定,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构成要素。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行为人的行为赋予法律评价和处理的部分,通常包括否定性法律后果和肯定性法律后果。

  3.法律原则的适用原理:其一,顺位限制原则:穷尽规则,方可援引法律原则。其二,目的限制原则:非为个案正义不得抛弃法律规则。其三,优势理由原则:面对原则冲突,当择优而取。

  4.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或各个组成部分,目前认为法律的要素主要有三类: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要素理论为人们辨识法律提供了一种分析模式

  5.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法律概念是使用自然语言表达的,语言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然而不能因为语言的天然模糊性就否认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没有确定性甚至无法建构一个概念。因而,大多数学者坚持认为明确性是法律概念的固有特征之一。大多数法律概念都属于确定的法律概念。所谓不确定的概念,是指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法律概念的含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6.法的渊源:1.法的历史渊源:引起法律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或事件

  2.法的理论渊源:在法的创制和法律变革中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或者学说

  3.法的文件渊源: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和公文

  4.法的文献渊源:指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关于法律问题的各种文献资料

  5.法的实质渊源:指法律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或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6.法的形式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7.法规的种类:1.行政法规 2.地方法规 3.军事法规 4.司法法规

(解释见P49 8.协调法律冲突的原则:1.差序原则: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来明确不同法律规范的位阶等级的规则。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或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渊源之间才能适用。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主题制定且属于同一位阶为前提。4.国际法优先原则:加入或承认国际条约之后,该国家不得以国内法律规范为理由拒绝适用国际法。9.法律与道德的差异: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两者表现为基础与保障的不同。其次,道德和法律自觉实施的方式不同。再次,法律在内容上是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最后,法律和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所不同,它们各有各自己的界限。

  10.法律与政策的差异:首先,它们所体现的意志属性不同。其次,两者的规范形式不同。再次,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最后,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解释见P198,自行斟酌 11.法律与人权的相互作用:首先,法律以人权为基础。其次,人权需要法律的保障。人权和法律的关系也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性。(P215)12.两大法系的基本特征:

  民法法系: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立法与司法明确分工。4.法学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突出。5.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普通法法系:1.以英国为单一传播中心。2.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3.变革缓慢,富于保守色彩。4.法官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突出。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化。6.程序中心主义。7.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

  13.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存在前提的社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P67-69)1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主观过错:指行为主体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主观上有明确认知或推断应该有明确认知。

  15.归责的基本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指应当依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方式来认定和归结相关人的法律责任。2.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与相关行为对应,应当与行为的损害结果程度相适应。3.责任自负原则: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责任平等原则:指在归责时,不能因责任人的民族、种族、性别等方面的不同而区别对待。16.法制国家的社会基础:1.社会与国家的适当平衡,要求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2.公民权利的纵向分解指向,扼制了国家权力的专断膨胀空间。3.社会组织的多元自主化发展,形成了自由和权利的保障机制。4.多元社会的差异性追求和多样价值评判,决定着国家权力的合法性。5.多元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合作,促进了民间自律秩序。6.多元社会孕育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制的文化支撑。

  17.建设法治国家的现实基础条件:1.市场经济是法治国家的经济基础。2.民主政治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3.理性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4.多元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P168-177 18.法律对社会经济规则及秩序的作用:

  法律对经济秩序的作用: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第二,解决法律纠纷。第三,维护社会安全。

  19.执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效率性原则(P279-282)

  特征: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2.执法内容的广泛性3.执法活动的主动性和单方性4.执法活动的灵活性(P274-275)20.司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P289-290)

  特征:1.中立性2.被动性3.专属性4.程序性5.终局性

  PS1:论述题中执法与司法基本特征的比较未写出,请同学们自行整理。

  PS2:本资料绝大部分来源于书本,如有错漏,同学们可自行校对,还请谅解。PS3:本资料只用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内部学习交流,请勿随意在网上传播。PSP:靠着附言拖到了4000字的我真是太机智了。

  整理人:胡子昕

  2014年12月19日于灯下 法系。

  剩下的实在是忘了。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2

  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规范。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1它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4具有不可分割性。法律规则的含义与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额具体后果的各种指标和规定。分类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定和权义复合规则。(1)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2)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3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挑战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还有义务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概念及分类: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以其涉及内容,大体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四

  现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1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组织及其活动的总章程,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渊源。2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行政法规也是一种主要的法的渊源。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是法的特殊渊源之一。5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的渊源。6名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8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9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是指我国同外国缔交的双边和多边的合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五

  1、法产生得基本标志及其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比较名词)基本标志为:

  1、国家的产生

  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1、两者体现意志的不同。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原始社会各个氏族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生产中逐步形成的并且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六

  1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法制:法律制度。法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统治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动态的活动过程。

  区别:

  1、词性:法制是一个名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2、相对形态:前者相对与制度,后者相对与人。

  3、产生的历史时代:前者产生于阶级社会,后者是资本

  主义的产物。

  4、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表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方略的形象,经历了半个多时间的探索。它包含着对百年来中国坎坷的法治历程的回顾和反思,对建国以来社会注意法制建设德经验与教训的分析和反思,对新时期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抉择,民主和理性的胜利,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名将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政治和和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经济繁荣有序,政治民主昌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1到2001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执法责任制。3推进司法政策,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查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4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与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5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5、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中的地位和分类:1地位: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得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发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得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自由的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2分类:法律权利和以为,可以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根据权利义务的存在形态。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6、法律行为的分类(选择题):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或多方法律行为。4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5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6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7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8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9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10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七、⑴法律关系的含义、特征、分类(案例):含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

  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同一。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式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人际互换关系。3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4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5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由以形成的法律部门,亦即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文化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2安装法律关系的存在形式。可以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特殊)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变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可以分为对等法律关系与不对等法律关系。5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确认的(生成的)法律关系与创立的(参与的)法律关系。6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7按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

⑵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主体:权利的拥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主体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有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

  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指主体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时止都能享有权利能力或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指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权利能力或资格。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关系主体包括:1人民2阶段3民族4国家和国家机关5自然人6法人。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从语义上,客体与主体相对,指的是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切东西都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一,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做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所属所归。二,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可以概括以下几类:1国家权力2人身、人格3行为4法人5物6精神产品7信息。(此题给一个案例说出有多少种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3)法律事实的含义与种类: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失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1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变迁或社会变革,即社会关系的根本变革和重大变化。自然事件是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水灾、震灾、风灾等自然灾害,偶然事件以及人的生老病死。2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分为国家行为和当事人行为两类。国家行为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当事人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合法行

  为和不合法行为。

  八、法律责任的构成和种类: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在具备了哪些条件之后才产生法律责任。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行为的违法性3行为人的过错。种类: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所做的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包括: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

  九、(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所既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从事社会事务的公用和效能。2评价作用:能够衡量,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法律意义的功用和效能。3预测作用:根据法对人们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从而决定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功用和效能。4教育作用:指法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遵守法律和纪律的自觉性的功用和效能。5强制作用:指法能运用强制力保证人们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去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1)立法、立法体制和我国立法权的划分:立法,有侠义和广义两种含义:1侠义的理发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法律的专门活动。2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

  律规范的活动。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涉及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同级别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受中国国情因素的决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一元”体现了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的共性,即在全国范围内,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则是中国特色,即我国的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从立法的内容上也有立法权限的划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事刑事制度的事项只能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十一、司法的含义和原则: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法定专有性,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2程序的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4形式的严格性。原则:1法治原则。即依法司法,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平等原则。平等的适用法律;平等的保护权利;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3司法独立原则。国家司法权只能有国家各级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阉割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性错误,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原则。

  十二、(1)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含义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部门:就是指调整同一种类或统一基本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其一定的标准。1根据法律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2根据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1宪法法律部门2行政法法律部门3民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部门6科教文卫法法律部门7资源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8刑法法律部门9诉讼法法律部门10军事法法律部门(3)法的分类(一)根据社会心态和国家的历史类型,可将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社会法、封建制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社会主义社会法

(二)根据法律的形式特征,可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公法和私法。

  十三、(1)法律解释的与分类: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他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

  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分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联合解释。

(2)法律推理的含义与分类:法律推理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过程。种类:1演绎推理:根据一般性的知识和特殊的知识,即由一般到个别,典型的三段论。2归纳推理:从两个或更多种类特殊命题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3辩证推理: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出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十四、(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选择题)a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b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事因为市场经济内在的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二)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保障作用2引导作用3服务作用4规制作用。

  十五、(1)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论述):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2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的先锋

  模仿作用还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1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治教育、守法等活动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3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了解民意、集中智慧、统一认识、协调利益的过程。4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5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决定性因素。

(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为了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切实有效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依法治国正是民主集中制的时代精神和基本保证。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既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成功经验,也有民主集中制遭受严重破坏、给党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沉痛教训。总之,无论是从坚持党的领导角度,还是从改善党的领导角度,都必须防止和纠正以党代法的弊端。

(2)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区别:1制定的主体;政策是由党的组织

  来制定,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2意志的属性不同: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3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政策的内容比较原则,比较抽象,主要表现为纲领、路线类而法律比较具体明确,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4调整的范围不同:政策调整的是党组织,而法律调整的国家所有的人,所有的事。5实施的方式不同:党政策对党组织有强制力,靠路线,方针和党的先锋模仿作用,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稳定性的程度: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十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名词 论述):道德: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和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道德对法律的创制有指导作用。2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3道德对法律的漏洞和滞后具有弥补作用。4道德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法律对道德的作用:1法对道德的基本原则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2法律对道德标准的提高具促进作用。

  区别: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有意识的创立,而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发创立的。

  3表现形式不同: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而法律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3

  一 名词解释1 衡平法:英国14C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2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 法律行为:合法的表易行为/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4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只是退出该类食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5 立法: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6 法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7 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有观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操作技巧等的总称。8 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9 准用性规则: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10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 简答题1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原因:

  1、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3、法学流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产生。4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5世俗的君主们需要从法律上为自己证明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1、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

  3、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3 司解作用: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4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1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3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4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三 论述题1大调解”:近年由四川地方提出的一种纠纷解决理念,作为对诉讼等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它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形式。大调解要求运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尽可能快、尽可能彻底、尽可能好地解决纠纷。大调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调解可能使人们规则观念淡化、习惯性地给寻求救济的当事人的权利打折扣、损害法官形象甚至权力寻租等等。大调解是一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但不应由法院来一力倡导。法院调解具有其一定的意义,配套以相应的制度也一定能更好地解决许多纠纷,但法院最重要的职能是审判,舍本逐末是要不得的。法学界面对实务界的时候,需要更多地审视自己,并谋求一种独立和稳定,进一步去影响和引导社会、法律实务的发展。法治应当坚持,即使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法学界、实务界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宣传,对舆论进行恰当的引导,再由下而上最终一定能实现社会的法治。法治究竟是规则之治,而且现代法律有自我克制的特性。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律认定的只是法律事实,远非自然事实。这时当事人的权益将被大打折扣。法律是最终的、底线的手段,远非最好的追求。在社会法制的建设和法治推进的过程中,伦理、道德、习惯,和为贵的传统理念等等都是必须予以相应的重视和培养的。2 司法能动:高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尊重立法的宗旨和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审判工作。审判要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具体权益与群众根本权益关系,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法官应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普法宣传、参与综治等手段进行司法工作。“能动司法”能够带来其一定的好处,可更好地解决一些矛盾纠纷。但能动司法应当有其一定的限度,在法官远远不能保证必要的中立的国情下,对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仅以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做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坚持能动司法的正当性:一,把握好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的界限。二,把握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界限。第三,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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