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3篇(大唐集团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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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3篇(大唐集团公司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1

  关于印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2年11月15日 大唐集团制〔2012〕52号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总部各部门:

  结合实际,集团公司组织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见附件)进行了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印发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55号)废止。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企业。大坝、水库管理权限不在本公司系统企业的,防汛工作遵照管理方的要求执行。第三条 防汛工作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章 防汛工作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基层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及时了解国家对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重点要求,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四)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五)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 1 ―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的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和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基层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

(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五)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基层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七)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第七条 基层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二)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负责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防汛检查大纲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调度方案报批后严格执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全力抢险减少损失;

(六)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八条 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应保证功能完好、运行可靠。

  为抵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所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厂区(尤其是厂房)造成的威胁,各水电厂应落实三层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厂区外、厂房外和厂房内设置防护挡墙、钢板门、挡水坎、实时监视装置等设备、设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防护等级。室外靠近高边坡的变电设备,应装设围网加强防护。

  遇极端天气,水电厂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和现场值班人员,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风险。第九条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要明确各级防汛机构、各参建单位的防汛责任,各工程项目必须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施工,按确定的度汛标准和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按期达到防汛形象进度并符合 ― ― 2 质量要求。

  对工程相关区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安全评估,进行必要的治理、防护和监测,并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库区塌岸、下游护岸的监视、监测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确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深基础、地下洞室等支护、防护和排水。工程项目部、材料库、加工厂等各类生活、生产营地建设,应进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风险预评估,确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灾能力的地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具有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措施。

  加强泄洪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优化蓄泄调度方案,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完好。

  第十条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风电场应保证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落实防范山洪、泥石流、边坡坍塌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超前控制风险。在有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1小时内不得接近风电机,确保人身安全。要加强风机、输电杆塔基础的检查巡视,杜绝倒塔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辖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提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24小时不间断巡查。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沿海地区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台风、热带风暴,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位于江河附近、地势低洼处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防内涝方案措施,密切关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预防。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企业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险区。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工程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科学合理的防汛设防标准,各企业的厂区、重点部位、排水设施,以及水电厂大坝、厂房、主要水工设施等要明确防洪、防汛设计标准。

  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汛管理工作。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必须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

  各基层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并下设防汛办公室和防汛抗洪抢险队。小水电应成立以现场负责人为队长的防洪抢险队。

  第十六条 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各基层企业对上一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 3 ― 第十七条 汛前必须切实加强汛前检查。华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华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

  第十八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防汛物资管理。防汛物资储备应满足现场防洪抢险要求,还应考虑储备至少满足现场值班人员一个月用量的食品、饮用水及应急药品。防汛物资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物资清册,按期进行检验和检查,确保功能完好、数量充足。

  第十九条 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汛情信息。相关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在汛期,每日向集团公司汇报汛情信息。

  第二十条 基层企业要加强汛期防汛值班和防汛总结工作。4月15日前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11月5日前将防汛工作总结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分管副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对事故责任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防汛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4 附图:

  防汛工作流程图集团公司防汛办地方政府防汛办分子公司防汛办基层企业防汛办编制防汛工作规定部署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制定防汛工作实施细则防汛机构人员通讯备案防汛机构人员通讯备案实施并督促基层企业落实制定企业防汛工作实施细则防汛机构人员通讯备案成立防汛机构召开防汛会议部署防汛工作否审批是审核否编制洪水调度方案是调度方案备案检查指导基层企业防汛工作汛期汛情信息收集备案突发情况处置汛期汛情信息备案突发情况处置汛期汛情信息收集备案突发情况处置执行洪水调度方案防汛物资储备汛前安全检查汛期落实国家防汛工作要求组织重点企业防汛工作抽查基层企业防汛工作抽查汛期汛情信息报告突发情况处置汛中安全检查防汛工作总结备案分子公司防汛工作总结备案汇总分子公司防汛工作总结基层企业防汛工作总结备案汇总基层企业防汛工作总结汛后安全检查编制企业防汛工作总结水毁设施修复防汛制度及预案修编结束结束结束

― 5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2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

  一、填空题

  1、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使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电力设备和设施安全度汛,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

  2、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

  3、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4、集团公司负责审查系统内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5、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

  6、水电厂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

  7、水电厂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可靠运行。

  8、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

  9、火电厂防汛工作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10、集团公司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日常的防汛管理工作。

  11、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

  12、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企业在拟定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

  13、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4、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5、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6、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7、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防汛值班室报告汛情信息。

  18、防汛工作中,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9、违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因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20、违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因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单项选择题

  1、防汛工作的方针是(A)。

  A、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 B、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B)负责制。A、厂长 B、各级行政正职 C、总经理

  3、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A)执行。A、《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C)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

  A、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部 B、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C、集团公司防汛领导小组

  5、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B)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A、生产副厂长 B、行政正职 C、总工程师

  6、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A)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A、四 B、五 C、六

  7、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B)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A、四 B、五 C、六

  8、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B)报告汛情信息。

  A、防汛领导小组 B、防汛值班室 C、安全生产部

  9、汛前(A)发电企业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

  A、4月15日前 B、4月底 C、5月10日前

  10、汛后(C)发电企业应将防汛工作总结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A、9月20日前 B、9月30日前 C、10月31日前

  11、以下不属于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的是(B)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A、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

  B、支援系统外企业的抗洪抢险工作,协助其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C、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12、各企业防汛工作,按属地原则接受(C)的调度和指挥。

  A、政府安监部门 B、当地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C、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13、以下属于发电企业防汛职责的是(A)。A、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

  B、审查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

  C、负责对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

  14、因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A)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A、正职领导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员

  B、正职领导和防汛指挥人员 C、各厂级领导和参加防汛人员

  三、多项选择题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编制的依据有(ABC)。A、《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D、《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ABD)。

  A、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设备、设施安全度汛 B、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C、只要保证系统内生产设备和人员不受影响

  D、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3、以下属于集团公司防汛职责的有(ABCD)。

  A、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其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实施

  B、及时掌握、报告汛情和防汛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C、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D、对集团公司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4、以下属于集团公司防汛职责的有(BCD)。

  A、负责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

  B、对集团公司直属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

  C、审查所管理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D、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5、集团公司对直属发电企业的(BC)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A、大坝异常 B、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 C、观测异常报告 D、设备缺陷

  6、以下属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防汛职责的有(ABCD)

  A、审查所管理水电站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 B、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检查

  C、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发电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

  D、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

  7、以下属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防汛职责的有(ACD)。

  A、负责对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的水工建筑物、电力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集团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B、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

  C、组织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D、对所管理电厂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8、发电企业的防汛职责有(ABCD)。

  A、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 B、负责做好汛前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

  C、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编制洪水预案,超标准洪水(暴雨、风暴潮)应急方案

  D、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

  9、为保证防汛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下哪些经费列入财务预算(BCD)。A、上一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 B、防汛物资 C、报汛 D、防汛管理

  10、(ACD)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A、华南 B、西北 C、华中 D、西南

  11、(ABC)地区的企业应在五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A、华北 B、东北 C、西北 D、西南

  12、汛前各发电企业应将(ACD)逐级上报。

  A、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 B、抗洪抢险队成员名单 C、值班电话 D、防汛专用电子信箱

  四、判断题

  1、集团公司对系统内的水工建筑物重大缺陷和观测异常报告,负责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

  2、防汛工作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

  3、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

  4、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编制洪水预案,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

  5、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

  6、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

  7、水电厂防汛工作应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不超设计标准水位。(×)

  8、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执行。(×)

  9、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的防汛领导工作。(×)

  10、各发电企业对上一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

  11、华南、华东、东北、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2、华北、西北、东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3、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地区的企业应在四月底前完成汛前检查。(√)

  14、水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库调度工作汇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汛情信息。(×)

  15、汛前(4月15日前)各发电企业应将各级防汛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及防汛专用电子信箱逐级上报。(√)

  16、凡在设计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发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该单位要立即按本单位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4(×)

  17、因洪水调度失误、防洪抢险不力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要按责任制追究单位正职领导和参加防汛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18、企业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19、各发电企业防汛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20、集团公司防汛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汛工作规定3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201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条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监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十三条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内设 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第十四条基层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

(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第十六条班组应设安全员。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十七条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所有安

  全监督人员在业主单位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安监机构的领导。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

(四)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七)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系统内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九)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落实情况;

(十)监督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备案工作;

(十一)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应急预案范本,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

(十二)组织由集团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三)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与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目标,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目标的分解和实施;

(四)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

(七)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秋季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与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八)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管理等存在问题和风险项目纳入“两措计划”,并监督落实;

(九)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降低安全风险;

(十一)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落实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十三)组织由本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对上级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

  项任务;

(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目标分解和保证目标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四)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六)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

(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八)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制度办法的应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估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九)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

(十)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

(十一)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

(十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十三)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十四)参与本企业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标、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落实;

(十五)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等工作;

(十六)组织或参加本企业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十七)掌握使用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年富力强,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四)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行业、地方政府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满足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作业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生产区域,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操作)、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对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遇有重大安全风险或突发事故征兆的,有权责令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和物证收集等;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有建议奖励、考核、处理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工程师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作业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群众反映的监督范围内的有关隐瞒事故(隐患)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同级设备、运行生产管理职能(职权)部门对应岗位相同,车间(区队)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薪酬应与该车间(区队)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十八条鼓励安全监督人员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长期外委队伍派到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行使与本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同样的职权,日常工作由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

  第三十条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的专(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基层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班组安全员的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着装规范。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制度与要求

  第三十四条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为有效预防、管控安全风险,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安全风险控制评估、不安全事件以及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下级企业当前存在的突出安全风险,不定期发出《安全风险提示》。基层企业应结合风险防控、“两措计划”、管理提升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安全风险排序制度: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每月结合问题库对各基层企业安全风险进行排序。以安全风险评估当月风险度、近二年不安全事件数量、设备可靠性、反违章活动开展情况、各种安全检查未整改问题数量、问题重复发生数量、检修作业现场数量、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数量、挂牌督办问题数量等作为评估主要内容,按照综合风险度进行排序,经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制度:

  为督促各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上级公司每次安全检查后,根据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下发《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见附件1)。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管理流程:

(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下发后,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监机构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阅知后,应承诺按要求执行,按期完成,并在《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上签字;

(二)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后5日内,将相关人员签字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扫描件,上传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遇有特殊情况,电话汇报说明原因);

(三)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负责组织所管理、所属企业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限举一反三地进行整改,并对所列问题的整改工作效果进行监督和验收。

(四)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整改完成后,以正式文件上报集团公司,上报内容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提出的问题逐项回复整改结果,现场问题附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管理问题要提供见证材料;

(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接到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回复整改结果文件后,对照《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逐项审核整改完成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验收;

(六)对《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所列问题均完成整改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予以结案。对整改不合格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责成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再次组织整改并现场验收;

(七)对整改完成情况上报不实,拒不落实整改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问责,严格考核;

  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的使用参照集团公司流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 上级公司每次安全检查后,发现企业存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下发《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所列问题均应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接受、整改、结案流程同《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及安全监督网例会制度: 集团公司每年,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由安监机构负责人主持,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层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安监机构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专职成员参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格式 2.《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

  附件1

  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

  年第号xxxx部年月日

  XXXXXXX公司:

  集团公司xxxx部主任: 承诺:

  我已经阅知以上内容,无异议。按要求执行,按期完成。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 分管副职(签字): 安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附件2

  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年第号xxxx部年月日

  XXXXXXX公司:

  集团公司xxxx部主任: 承诺:

  我已经阅知以上内容,无异议。按要求执行,按期完成督办。

  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 分管副职(签字): 安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抄报: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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