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闲置管理办法3篇(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21 23:52:31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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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闲置管理办法3篇(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土地闲置管理办法1

  土地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土地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土地卖给乙方所有:

  1.土地 座 落

  土地面积()用途

  2.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该土地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土地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苏省土地闲置管理办法2

  衡东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衡东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法院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领导、指导和协调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工作,解决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研究批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办公室具体负责宗地档案材料的收集、闲置土地的认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起草、执行等日常工作。

(二)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小组。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以纪委(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法院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参加。

  二、清理范围和对象

(一)2012年7月25日前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虽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被改制企业在重组、兼并、收购等改制成功以后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企业停产歇业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3年8月1日至8月15日)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人员集中时间对2012年7月25日前供地情况进行摸底造册,形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疑似闲置情况摸底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情况表》。

(二)调查阶段(201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疑似闲置情况摸底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情况表》,逐宗地核实动工开发情况。查清土地位置、面积、动工开发时间等情况,并填好《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上报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核实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不同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认定,拟出处置方案。

(三)依法处置阶段(2013年9月15日至11月15日)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置方案报闲置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单位依法负责执行到位。

(四)总结表彰(2013年11月下旬)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认真总结我县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并对今后土地供应、监管提出建设性建议,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对在清理过程中工作突出的个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处置方式

(一)对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案。

(二)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不属于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闲置土地未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完毕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上述部门要积极配合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召开全县清理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统一思想,明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在全县形成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氛围。

(二)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各成员单位应把此次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置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密切沟通协作。

(三)加强督察、严格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开展督促检查,掌握了解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督导检查,对在清理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财政要拨付专项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江苏省土地闲置管理办法3

  1、闲置土地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体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或者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地块;

  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地块。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2、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措施主要为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具体操作中,按照闲置土地所处的位置不同又有所区别:一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收回闲置土地的步骤: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其收回的工作步骤大体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

  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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