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高速公路收费员安全操作规程)

时间:2022-12-26 20:35:04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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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篇(高速公路收费员安全操作规程)

高速公路收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

  工地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凡本公司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材料管理员及现场看管人员等,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1、上述人员应遵守建设方对工地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告,竭诚尽职,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使工程进行顺利。

  2、工程现场负责人为工地的主管,组织指挥工地所属人员、施工方等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及监理外,还应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防范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

  3、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工地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根据情节大小,予以处罚。

  4、工地现场禁止一切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工地现场。

  5、工地门卫人员应对因工程需要进入现场的车辆人员进行询问,查实身份后准许放行,并做好车辆人员出入纪录。

  6、施工阶段施工方在建工程、建筑材料、机具设备、配件等由施工方材料保管人员进行专职管理,巡视材料放置场所,并看管工地责任范围内的设备及工程用料,若发生材料遗失时,由材料管理责任人照价赔偿。

  7、工地现场实行全天候值班,门卫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巡视。

  8、现场进出时间为:上午7:30分至晚上11:00分。现场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工地,工地门卫人员不得擅自违反规定,否则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9、工地现场禁止一切赌博、酗酒、打架及其他扰乱现场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公务等行为,违者将从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10、工地现场禁止留宿一切非工作人员和停放外来车辆。

  11、现场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地作息时间和进出工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工地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放行,违规人员的违纪行为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12、凡有违规行为的,每次给予10元-100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损失。

  13、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速公路收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各部门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

  3职责

  本规定由安全领导小组制定。

  安全领导小组对厂各单位的现场安全作业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4规定要求

  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独立作业。学徒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证》不得独立作业,特殊情况需经过安全环保科认定许可,在老师的的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凡属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入罐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设备检修等作业都要依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安全操作票证。各类安全作业票证要有完整的签字审批手续,不准代签代填。

  动火作业

  在厂动火作业区(氢站、还原车间、碳化车间等)内动火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证,但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距离明火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登高作业

  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办理票证。

  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5设备内作业

  设备内作业必须到分厂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

  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对于进入有害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在带电运转设备上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停电、挂牌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生产区内不准使用电炉子取暖。

  各种安全作业票证要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损坏、乱画。现场作业时必须由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安全装置

  现场安装在机械设备上的各种防护设施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

  移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5处罚规定

  现场作业不按要求办理票证或票证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00元,动火、三级以上高处作业未经安全环保科办理票证而进行作业的每处扣150元,各类票证不随身携带和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每处分别扣50元。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全就进行作业的,每项扣100元。

  私自使用电炉子取暖和移动电动工具未设保护装置、现场检修带电运行而未采取停电、挂牌等措施作业、生产使用电炉子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的每项(次)扣200元。

  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00元。

  上岗作业时未持《安全操作证》和《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每人次扣30元,在作业证上乱画、损坏、无照片每人次扣50元。

  特种作业人员未办理相应作业票证而擅自作业的,每人次扣100元。

  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每项(次)扣50-200元。

高速公路收费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处范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第三条

  养护作业,按规模分日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结构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分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在维持正常交通情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的安全和道路的舒适与畅通。

  第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有关进入施工手续,并签署安全管理协议。分处养护科负责协

-1- 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参加养护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的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有关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施工。

  第七条 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计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相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的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情况)应及时无条件采取停工保畅措施。

  第八条 上路作业的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的直接责任人,不但要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

  第九条 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 -2- 的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严禁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的检查,确保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的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的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有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

  第三章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未完成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

-3- 序相同,恢复正常交通。当占用超车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标志时,应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前方30米安全区域挥旗警告提示,撤除设施要快速。

  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和大中工程的作业控制区分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横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六个区域,必要时设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

  1.警告区是最重要的一个控制区,区内至少必须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增加;警告区长度应视设计速度及交通量情况而定,不得小于1600m,原则为2000m。

  2.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上游过渡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封闭车道宽度而定,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米。

  3.纵向缓冲区长度应视最终限速值及道路纵坡坡度而定,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米。在纵向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

  4.工作区与开放交通的车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隔离装置。工作区的布置,还要考虑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口与出口。

  5.终止区最小长度不宜小于30m。

  第十六条 超、行车道作业区的交通控制方式分为封闭单车道和封闭单幅车道两种情况。封闭单幅车道要报请市处批准,时间不宜超过五天。封闭单车道一天以上的报分处信息管理部门备 -4- 案,封闭单车道连续作业时间不宜超过三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时。工作区长度不宜超过1km,且封闭作业区间距为5km以上。

  第十七条 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第十八条 封闭期间要加强夜间的灯光标志和安全管理,并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或标志车;需在夜间施工时,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

  第十九条 中央分隔带内作业区长度宜控制在1km内,分处辖区内原则不宜超过两处。作业区的两端至少要各插桔黄旗四面,并设专职安全员、导向标或施工标志,作业人员严禁在超车道内走动。

  第二十条 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洒水车辆占用超车道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等移动养护作业,洒水车必须配置后置式LED分流箭头等提示标志,并保证正常开启,易于识别。车辆后方应采用软体(绳)连接拖拽大型交通锥或防撞桶,连接长度应大于20米。作业人员应加带安全措施(如安全带)在车体内规范作业,确需沿路走动作业人员,须有专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沿车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车体

-5- 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

  第二十一条 路肩作业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交通控制采用设置锥形标、导向标,锥形标间距不宜大于6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3m,锥形标应设在实线标线的外侧,不压标线;路肩绿化打草时交通控制采用插桔黄旗,并设专职安全员;路肩上需要堆放物品时,应堆放整齐,时间不宜超过三天,并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在路肩上利用路面作业,以免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 边坡边沟作业,应在作业区两端的土路肩上各插两面长杆桔黄旗,以示作业区的位置,给车辆以警戒。作业人员应在边沟边上活动,不宜在路肩上走动。若需在硬路肩上堆放设备或其它物品,应设反光锥形标,锥形标间距应小于10m。

  第二十三条 施工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警觉性。上路时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安全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否则不准进入养护施工作业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内的行车道内坐、站立或行走,不得已需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的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四章

  养护文明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作业施工之前,要认真研究图纸,分析 -6- 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路面不受破坏和污染等,杜绝有损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养护作业除保障安全外,作业的方式和方法需讲究文明,随时随地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不外露土、石块等杂物。作业场地标志明显,防护齐全,作业面小,时间紧凑,常见病害的维修作业如裂缝、泛油、拥包、坑槽等应当天完成。

  第二十六条 中央分隔带和路肩开挖的苗坑,不应超过三天,超过时应覆盖,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持环境的优美。

  第二十七条 路面清扫作业时,清扫工应着反光标志服,清扫车应按照处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外观。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围的养护作业区域,并按临时养护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宜小于150m。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严禁清扫工把垃圾扫至路肩、边坡和中央分隔带内,应集中扫至泄水槽内,定时清理。清扫路面的同时,要定期清除边坡、边沟、隔离栅上的垃圾,保持路容、路貌的整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

-7- 结合道路巡查进行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单位发现养护施工作业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作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养护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造成交通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014?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

  附件

************** -8- 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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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

*************************** 20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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