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级重点室管理暂行办法3篇

时间:2022-12-21 22:57:18 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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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级重点室管理暂行办法3篇

新乡级重点室管理暂行办法1

  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厦门市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增进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结合,促进研发资源共享,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需求,依托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在厦高校的人才优势、科技资源优势组建的、拥有较强科技实力、较完备的试验条件、能有效进行成果转化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1、开展原创技术研究。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发有产业前景的应用技术,促进相关领域、行业的科技进步。

  2、强化研究特色。加强优势领域的技术开发能力,力争在优势研究领域达到世界前沿水平,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资源共享开放。组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间的科研人员到重点实验室承担应用技术研究或前瞻性、探索性研究课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努力培养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

  4、促进产学研结合和成果转化,注重技术集成创新,协助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四条 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申请,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实施计划,负责组织论证、审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进行定期考评。

  第五条 申请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其主要研究方向除应属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具有原创性的学科特色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行业具有辐射作用,研究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过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在行业或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且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4、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5、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6、产学研联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业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l、依照本管理办法,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内容:

(1)《厦门市重点实验室申请表》;(2)《厦门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规划方案书》;(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初审合格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基本符合组建条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批复正式组建。

  第九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两年。凡列入组建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进度安排资金,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可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并依据其《重点实验室规划方案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验收合格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批文,正式授予“厦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并按《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受理其申报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经审核后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资助。

  市级重点实验室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改进;两次验收仍未通过则取消组建批文,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提出组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申请。

  第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间,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资助经费为辅,单位自筹为主的方式。政府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软件,不得作为土木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在市宏观经济、产业和科技政策的指导下,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承接企业委托的应用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及前瞻性研究项目,实行有偿服务,并尽快实现“科研-开发-技术-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在经济及管理上应具有相对独立性,有条件的可作为二级单位管理,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大中型企业,也可以是多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托单位应当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支撑。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国家关于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等有关规定,与合作方签订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到实验室进行技术交流和研究开发。

  第十九条 工程化技术开发能力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升级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每二十条 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或人员大量流失的,将暂停或停止该实验室建设,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政府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将检查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正式投入运行后,市科技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经过考核,对在科技创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能够集聚人才,在国内形成一定影响的实验室,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考虑予以支持。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酌情收回政府资助经费,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其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科技扶持资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级重点室管理暂行办法2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

[2006]559号),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引导行业技术创新、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行业、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工作。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二章重点实验室条件

  第六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七条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固定科研 1

  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九条实验室近三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3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不少于6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年。

  第十条实验室近三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论文30篇以上,并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且有科技成果得到应用或推广。

  第十一条近三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实验室建设经费不少于600万元,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企业重点实验室条件

  第十二条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五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单位,依据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由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一式五份,报市科委。

  第十七条市科委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正式下

  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且一般由列入国家级或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中的高层次人员担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科委聘任,任期为三年,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级和部委、市级优秀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以外的成员不能少于二分之一,五十周岁以下成员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和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

  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社会公益性等其他科技服务。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批复。

  第六章考核、评估与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市科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重点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未经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离的。

(二)学术委员会一年以上不召开会议,起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未支持,造成重点实验室难以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内部矛盾突出,发生剽窃、造假等学术欺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在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三年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科研成果产出情况、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开展学术交流及对外开放交流情况、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以及规范运行与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对通过考核并在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并视情况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接受委托进行技术开发所得和科技成果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三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及科研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

  第三十七条依托于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依托单位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第三十八条依托于企业的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依托单位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

  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依照相关规定加速折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津科基[2003]12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新乡级重点室管理暂行办法3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2017〕152号)、《关于深化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宁政发〔2016〕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8号)、《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研发计划,是指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提速、特色产业品牌及现代服务业提档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等。资金来源为重点研发计划相关专项。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分层次管理。重大项目是指以攻克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瓶颈和应用基础关键核心问题为目标,开展全链条创新设计和一体化组织实施,须设立若干个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课题。重点项目是指以攻克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为目标,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消化

  2加强对入库项目的审核,严格查重,从源头上杜绝多头申报、重复立项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审论证与立项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委托区内外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项目立项评审;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遴选制度。原则上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遴选应当充分考虑专家组成的专业性、配置的合理性和回避制度。优化完善现有的专家库数据,建立完善评审评估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建立专家评审评估活动公示、监督、后评估机制和信誉档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厅务会审定后在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厅务会重新审定。项目公示期满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将项目纳入本部门项目库。

  第四章 资金配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

  以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总研发经费,给予总研发投入的30%以内财政资金支持,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以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承担,企业参与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也须有自筹资金。同等条件下,对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有自筹资金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实施计划,分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具体事项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校及其它事业单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

(一)立项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签订,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均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网上填写,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审核后在线打印并上报。

(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最多不超过5年。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6第二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监察系统,实行项目全过程嵌入式监督,项目管理全过程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驻厅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全程留痕,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六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发计划研究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项目验收通过后30天内,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项目电子文档按规定上传管理信息系统,纸质文档按要求和程序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业务处存档。项目文档包括: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文件;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应当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26日。同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计字〔2012〕5号)、《科技厅项目管理制度》(宁科办发〔2008〕2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宁科计字〔2010〕203号)、《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5〕182号)、《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06〕76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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